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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某某诉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4-10-15 14:10浏览次数:

  纪某某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人。2005年4月16日,纪某某(甲方)将总面积为13亩的场地租赁给沈阳市某塑料制品厂(乙方)使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生产需要,乙方投资在甲方的空地上新建的房屋,变压器电权和吊车,租赁期满后或动迁,甲乙双方协商,打折给甲方,若双方达不成共识,乙方有权拆除其建筑物和投资和生产的一切。”“如果国家新区征用土地,占用修路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甲方应按实际租赁时间收取租赁费。”“在租赁期间,遇到由于国家政府需要拆迁、征用,给本合同造成影响所发生一切赔偿,甲方所得原有房屋及土地赔偿金,乙方所得企业动迁赔偿及自己所建相关设施(包括电权及用电设施)的赔偿,所建房屋按年打折扣给甲方”。kaiyun中国官方网站

  后因该地块征收,沈阳市某塑料制品厂经过征收实施部门组织的核量、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现该地块位于某街道办事处辖区。纪某某向某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沈阳市某塑料制品厂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核量单及相关政策文件。某街道办事处对纪某某申请公开的答复中告知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核量单不予公开。纪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向纪某某所作的告知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程序违法,故确认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告知违法。

  沈阳高新区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2月8日向原告纪某某作出的《纪某某答复告知书》;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纪某某公开沈阳市某塑料制品厂征收档案中的核量单、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征收信息。宣判后,二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二被告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不得要求公开其他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协议等征收信息。在房屋出租中,出租人有权了解承租人的基本信息,承租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承租人信息的真实性,并如实告知出租人租赁房屋的用途、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等。当遇征收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协助对方提供相关材料、腾退房屋等义务,而使各方均能依法获得应得的补偿款。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涉及征收的信息,相对于对方不属于隐私,而是互负协助义务的关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一项基本制度。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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